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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 国家标志 :包括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

2. 中央国家机关标志 :包括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等。

3. 地名 :包括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以及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4. 政府间国际组织标志 :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

5. 特定官方标志 :包括标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等。

6. 具有民族歧视、性别歧视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

7. 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如仅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

8. 与“红十字”、“红新月”名称或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

9. 三维标志 :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以上规定旨在保护国家尊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秩序、避免对社会善良风俗造成不良影响、避免消费者被误导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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